上海市為規范汽車租賃行為,維護上海汽車租賃市場秩序,保護汽車租賃各方 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安全,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
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上海汽車出租是指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將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
租賃費用,配備駕駛人員的經營活動。
第二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汽車租賃行政管理工作。遠郊區縣交
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行政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機構負責市區的汽車租賃行政執法工作。
公安機關依法負責汽車租賃經營企業的內部治安保衛的監督管理工作,指 導、監督企業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驗及登記制度,指導、監督企業落實租賃
車輛安裝定位裝置等治安防范措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依法對汽車租賃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市按照統一規劃、數量調控、安全服務的原則,促進汽車租賃業
規模化、集約化和網絡化發展,完善城市交通運輸服務功能。鼓勵汽車租賃經營者之間同城和異地合作,開展預約服務、電子商務等業
務。鼓勵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汽車租賃共享,機場接送,上海商務租車等特色服務。
第四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汽車租賃行業協 會制定汽車租賃的經營服務、安全管理等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租賃服務和管理信息系統,并與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共享管理信息,對行業實施信息化管理,為社會
公眾提供信息服務。汽車租賃經營者應當配置信息化服務的相關設備設施,并將安全服務信息即 時傳輸至汽車租賃服務和管理信息系統。